一等雲麾勳章(特種大綬)Order of Resplendent Banner with Special Grand Cordon 總統府第三局
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一等雲麾勳章(特種大綬) Order of Resplendent Banner with Special Grand Cordon
印鑄局
雲麾勳章中心為杏黃旗矗立雲霄圖,四周為光芒,象徵榮獲此章者,指揮作戰,參贊戎機,功高雲表,榮譽之光四射也。 此章於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國民政府公布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時頒行,分一至九等,一、二等為大綬,三等無綬,四、五等為領綬,六、七等為襟綬附勳表,八、九等為襟綬。各等均有表。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時三等改為大綬。
此章頒給陸海空軍軍人,凡對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立有下列功績之一者頒給之︰ 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者。二、發明新兵器用以殺敵而獲成效者。三、籌劃作戰允洽機宜因而致勝者。四、剿辦股匪收復匪區被佔地方者。五、鎮守地方肅清潛伏盜匪而能使四境安寧者六、臨陣勇敢率先奪取軍械及捕獲叛黨與匪首者。七、冒險達到命令中之任務者。八、破獲國際陰謀擾亂機關證據確鑿者。九、辦理困難或危急事件甚切機宜者。十、服務成績特別優良者。 將官頒給一至四等,校官頒給三至六等,尉官頒給四至七等,准尉及士官頒給六至九等。但授予外籍人員時,一等稱特種大綬雲麾勳章、二等稱大綬雲麾勳章、三等稱黃色大綬雲麾勳章、四等稱特種領綬雲麾勳章、五等稱領綬雲麾勳章、六等稱特種襟綬附勳表雲麾勳章、七等稱襟綬附勳表雲麾勳章、八等稱特種襟綬雲麾勳章、九等稱襟綬雲麾勳章。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佩帶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一、二、三等勳章佩於左襟中部,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四、五等勳章以領綬佩於領下,六等以下以襟綬佩於左襟。與他種勳章並佩時,一至五等位於同等寶鼎勳章之後,六等以下佩於忠勇勳章之左,忠勤勳章之右。
此章頒給陸海空軍軍人,凡對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立有下列功績之一者頒給之︰ 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者。二、發明新兵器用以殺敵而獲成效者。三、籌劃作戰允洽機宜因而致勝者。四、剿辦股匪收復匪區被佔地方者。五、鎮守地方肅清潛伏盜匪而能使四境安寧者六、臨陣勇敢率先奪取軍械及捕獲叛黨與匪首者。七、冒險達到命令中之任務者。八、破獲國際陰謀擾亂機關證據確鑿者。九、辦理困難或危急事件甚切機宜者。十、服務成績特別優良者。 將官頒給一至四等,校官頒給三至六等,尉官頒給四至七等,准尉及士官頒給六至九等。但授予外籍人員時,一等稱特種大綬雲麾勳章、二等稱大綬雲麾勳章、三等稱黃色大綬雲麾勳章、四等稱特種領綬雲麾勳章、五等稱領綬雲麾勳章、六等稱特種襟綬附勳表雲麾勳章、七等稱襟綬附勳表雲麾勳章、八等稱特種襟綬雲麾勳章、九等稱襟綬雲麾勳章。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佩帶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一、二、三等勳章佩於左襟中部,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四、五等勳章以領綬佩於領下,六等以下以襟綬佩於左襟。與他種勳章並佩時,一至五等位於同等寶鼎勳章之後,六等以下佩於忠勇勳章之左,忠勤勳章之右。
一等寶鼎勳章(特種大綬)Order of Precious Tripod with Special Grand Cordon
一等寶鼎勳章(特種大綬)Order of Precious Tripod with Special Grand Cordon 印 鑄 局
寶鼎勳章中心為寶鼎,四周為光芒,鼎為我國古代傳國之寶,象徵榮獲此章者,衛國有功,國家珍視如鼎,榮譽之光四射也。此章於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國民政府公布陸海 空軍勳章條例時頒行,嗣於民國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改訂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此章照舊頒 行,分一至九等,一、二等為大綬,三等無綬,四、五等為領綬,六、七等為襟綬附勳表,八、九等為襟綬。各等均有表。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時三等改為大綬。 此章頒給陸海空軍軍人,凡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具有下列戰功之一者頒給之︰一、身先士卒迭殲鉅寇者。二、忠勇奮發達成任務有事實證明者。 三、殲滅頑寇獲致勝利者。四、平定內亂功績卓著者。 五、鎮壓內亂擒獲叛黨首魁及逃潛者。 六、鎮壓內亂奪取被據城池者。 七、長官因公陷於危急極力救護以立功者。八、捕獲或轟沉叛逆之軍用艦船或擊落飛機及捕獲戰車者。 九、冒險救護被難船隻或飛機得獲安全者。十、於一次任務中空中擊落敵機三架以上,地面擊燬敵機五架以上者。 十一、本艦或他艦航海停泊中遇有危險冒險從事得以免其他危險者。 十二、空中轟炸命中敵之次要根據地、前進陣地、飛機場、港灣、橋樑、各級司令部、械彈庫、各種輕型艦船、大型商船,或其他各項相當重要軍事設施,使之全燬或沉沒,而有充分證明者。十三、捕獲海賊或國際海賊證據確鑿者。 十四、空中偵察所得敵情直接致我軍予敵有重大損失或達成其他相等重要任務者。 將官頒給一至四等,校官頒給三至六等,尉官頒給四至七等,准尉及士兵頒給六至九等。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在鄉軍人,或外籍人員,對於戰事建有功勳者,得依條例規定頒給寶鼎勳章。但授予外籍人員時,一等稱特種大綬寶鼎勳章、二等稱大綬寶鼎勳章、三等稱紅色大綬寶鼎勳章、四等稱特種領綬寶鼎勳章、五等稱領綬寶鼎勳章、六等稱特種襟綬附勳表寶鼎勳章、七等稱襟綬附勳表寶鼎勳章、八等稱特種襟綬寶鼎勳章、九等稱襟綬寶鼎勳章。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佩帶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一、二、三等勳章佩於左襟中部,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四、五等勳章以領綬佩於領下,六等以下以襟綬佩於左襟,與他種勳章並佩時,一至三等位於青天白日勳章之後,四、五等位於同等雲麾勳章之前,六等以下佩於忠勇勳章之右。
2010年9月26日 星期日
國光勳章 Order of National Glory with Grand Cordon 1938
漆木盒.
國光勳章中心為威武鷹揚圖案。四周為光芒,象徵榮獲此章者,有使國家前程遠大,國運昌隆,光芒四照之功。此章於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所制定,並規定於民國二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施行,為襟綬,有表,不分等級。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改為大綬。
此章頒給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保衛國家,著有下列特殊戰功之一者頒給之︰
一、殲滅敵軍全部或大部,並奪獲敵軍重要地點,及軍旗火砲或重要軍備等。
二、堅守要隘使敵不得逞,致我軍克奏膺功者
三、殲殪或捕獲敵軍重要人員者。
四、斷絕敵軍交通,或奪獲敵軍糧餉軍械,戰局因以奏功者。
五、冒險伏置水雷,得以轟沉敵之軍艦或加危害,使敵失戰鬥力者。
六、冒險衝破敵之包圍或封鎖,以苦戰鬥運輸之途,終得達其目的者。
七、首先佔領有守備之砲臺港灣或城市者。
八、奪獲或擊沉敵方軍艦及軍用船隻者。
九、冒險入敵之港灣破壞其船艦者。
十、於一次任務中空中擊落敵機五架以上,地面擊燬敵機八架以上者。
十一、冒險封鎖敵之港灣得盡其任務者。
十二、空中轟炸命中敵之要塞、重要軍港、航空母艦主力艦及其重要軍事設備使之全燬或沉沒,影響敵方戰力或轟炸交通要點使敵軍運輸補給陷於癱瘓因而獲得重大勝利,有充分證明者。
十三、冒險偵察精密準確,賴以洞悉敵情因獲勝利,予敵重大損失或使我軍避免重大損失者。
十四、捕獲或擊落敵之飛機五架以上或捕獲敵軍戰車八輛以上者。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佩於左襟中部,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與陸海空軍勳章並佩時,居於最高之位置,其他勳章則依照規定順次佩列。
國光勳章中心為威武鷹揚圖案。四周為光芒,象徵榮獲此章者,有使國家前程遠大,國運昌隆,光芒四照之功。此章於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所制定,並規定於民國二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施行,為襟綬,有表,不分等級。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改為大綬。
此章頒給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保衛國家,著有下列特殊戰功之一者頒給之︰
一、殲滅敵軍全部或大部,並奪獲敵軍重要地點,及軍旗火砲或重要軍備等。
二、堅守要隘使敵不得逞,致我軍克奏膺功者
三、殲殪或捕獲敵軍重要人員者。
四、斷絕敵軍交通,或奪獲敵軍糧餉軍械,戰局因以奏功者。
五、冒險伏置水雷,得以轟沉敵之軍艦或加危害,使敵失戰鬥力者。
六、冒險衝破敵之包圍或封鎖,以苦戰鬥運輸之途,終得達其目的者。
七、首先佔領有守備之砲臺港灣或城市者。
八、奪獲或擊沉敵方軍艦及軍用船隻者。
九、冒險入敵之港灣破壞其船艦者。
十、於一次任務中空中擊落敵機五架以上,地面擊燬敵機八架以上者。
十一、冒險封鎖敵之港灣得盡其任務者。
十二、空中轟炸命中敵之要塞、重要軍港、航空母艦主力艦及其重要軍事設備使之全燬或沉沒,影響敵方戰力或轟炸交通要點使敵軍運輸補給陷於癱瘓因而獲得重大勝利,有充分證明者。
十三、冒險偵察精密準確,賴以洞悉敵情因獲勝利,予敵重大損失或使我軍避免重大損失者。
十四、捕獲或擊落敵之飛機五架以上或捕獲敵軍戰車八輛以上者。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佩於左襟中部,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與陸海空軍勳章並佩時,居於最高之位置,其他勳章則依照規定順次佩列。
國光勳章 Order of National Glory with Grand Cordon
國光勳章中心為威武鷹揚圖案。四周為光芒,象徵榮獲此章者,有使國家前程遠大,國運昌隆,光芒四照之功。此章於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所制定,並規定於民國二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施行,為襟綬,有表,不分等級。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改為大綬。此章頒給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保衛國家,著有下列特殊戰功之一者頒給之︰ 一、殲滅敵軍全部或大部,並奪獲敵軍重要地點,及軍旗火砲或重要軍備等。二、堅守要隘使敵不得逞,致我軍克奏膺功者三、殲殪或捕獲敵軍重要人員者。四、斷絕敵軍交通,或奪獲敵軍糧餉軍械,戰局因以奏功者。 五、冒險伏置水雷,得以轟沉敵之軍艦或加危害,使敵失戰鬥力者。 六、冒險衝破敵之包圍或封鎖,以苦戰鬥運輸之途,終得達其目的者。七、首先佔領有守備之砲臺港灣或城市者。八、奪獲或擊沉敵方軍艦及軍用船隻者。九、冒險入敵之港灣破壞其船艦者。 十、於一次任務中空中擊落敵機五架以上,地面擊燬敵機八架以上者。 十一、冒險封鎖敵之港灣得盡其任務者。十二、空中轟炸命中敵之要塞、重要軍港、航空母艦主力艦及其重要軍事設備使之全燬或沉沒,影響敵方戰力或轟炸交通要點使敵軍運輸補給陷於癱瘓因而獲得重大勝利,有充分證明者。十三、冒險偵察精密準確,賴以洞悉敵情因獲勝利,予敵重大損失或使我軍避免重大損失者。十四、捕獲或擊落敵之飛機五架以上或捕獲敵軍戰車八輛以上者。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佩於左襟中部,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與陸海空軍勳章並佩時,居於最高之位置,其他勳章則依照規定順次佩列。 府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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