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鑄局
雲麾勳章中心為杏黃旗矗立雲霄圖,四周為光芒,象徵榮獲此章者,指揮作戰,參贊戎機,功高雲表,榮譽之光四射也。 此章於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國民政府公布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時頒行,分一至九等,一、二等為大綬,三等無綬,四、五等為領綬,六、七等為襟綬附勳表,八、九等為襟綬。各等均有表。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時三等改為大綬。
此章頒給陸海空軍軍人,凡對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立有下列功績之一者頒給之︰ 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者。二、發明新兵器用以殺敵而獲成效者。三、籌劃作戰允洽機宜因而致勝者。四、剿辦股匪收復匪區被佔地方者。五、鎮守地方肅清潛伏盜匪而能使四境安寧者六、臨陣勇敢率先奪取軍械及捕獲叛黨與匪首者。七、冒險達到命令中之任務者。八、破獲國際陰謀擾亂機關證據確鑿者。九、辦理困難或危急事件甚切機宜者。十、服務成績特別優良者。 將官頒給一至四等,校官頒給三至六等,尉官頒給四至七等,准尉及士官頒給六至九等。但授予外籍人員時,一等稱特種大綬雲麾勳章、二等稱大綬雲麾勳章、三等稱黃色大綬雲麾勳章、四等稱特種領綬雲麾勳章、五等稱領綬雲麾勳章、六等稱特種襟綬附勳表雲麾勳章、七等稱襟綬附勳表雲麾勳章、八等稱特種襟綬雲麾勳章、九等稱襟綬雲麾勳章。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佩帶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一、二、三等勳章佩於左襟中部,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四、五等勳章以領綬佩於領下,六等以下以襟綬佩於左襟。與他種勳章並佩時,一至五等位於同等寶鼎勳章之後,六等以下佩於忠勇勳章之左,忠勤勳章之右。
此章頒給陸海空軍軍人,凡對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立有下列功績之一者頒給之︰ 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者。二、發明新兵器用以殺敵而獲成效者。三、籌劃作戰允洽機宜因而致勝者。四、剿辦股匪收復匪區被佔地方者。五、鎮守地方肅清潛伏盜匪而能使四境安寧者六、臨陣勇敢率先奪取軍械及捕獲叛黨與匪首者。七、冒險達到命令中之任務者。八、破獲國際陰謀擾亂機關證據確鑿者。九、辦理困難或危急事件甚切機宜者。十、服務成績特別優良者。 將官頒給一至四等,校官頒給三至六等,尉官頒給四至七等,准尉及士官頒給六至九等。但授予外籍人員時,一等稱特種大綬雲麾勳章、二等稱大綬雲麾勳章、三等稱黃色大綬雲麾勳章、四等稱特種領綬雲麾勳章、五等稱領綬雲麾勳章、六等稱特種襟綬附勳表雲麾勳章、七等稱襟綬附勳表雲麾勳章、八等稱特種襟綬雲麾勳章、九等稱襟綬雲麾勳章。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佩帶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一、二、三等勳章佩於左襟中部,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四、五等勳章以領綬佩於領下,六等以下以襟綬佩於左襟。與他種勳章並佩時,一至五等位於同等寶鼎勳章之後,六等以下佩於忠勇勳章之左,忠勤勳章之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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